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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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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清偿涉及以下因素:

  1、清偿人

  清偿人是指事实上清偿债务的人,既包括债务人本身,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应对该代理人或第三人的清偿向债权人负责。

  2、清偿受领人

  清偿受领人是指有权接受债务清偿从而消灭债务的人,既包括债权人本身,也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依法有权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3、清偿标的

  清偿标的也就是指债务本身,即给付。债务人必须依约为给付才能发生清偿的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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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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