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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湖南政法干警-------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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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在《法学阶梯》中,债(Obligation)包括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关系,Obligation一词的本义有“连结”的意思,因而债又称为“法锁”。“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意大利学者彼得罗·彭梵得在其所著的《罗马法教科》中周全地阐述了债的概念:“债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权根据它要求一定的给付,另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或者以自己的财产对不履行情况负责”, “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罗马法把债权债务关系视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以人身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拘押。虽然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平等的,没有权力与服从的性质。

  在英美法上,债是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英美法虽然一直未将债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却一直承认债的各种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准合同或恢复原状、以及信托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债权”一节只规定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将侵权行为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其意在于突出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及参与民法通则立法人士的解释,侵权行为仍为债的概念所包容。

  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因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债务原则上应由债务人履行。即使是在发生债务转移的场合,变更后的债务人仍是特定的人。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别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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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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