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731-85215502 湖南分校
【导读】2013湖南政法干警-------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

2013湖南政法干警QQ群:319973418 (加群后修改群名片:地区-昵称)

推荐课程: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辅导课程 网络课程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债的发生原因

  任何债的关系,都有其发生、消灭的过程。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关系原始的产生。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又有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之分。合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缔约上的过失,行为以外的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主要指不当得利。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上过失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另外合同部分的内容在最后一章作具体介绍。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一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确立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地位,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及理论基础

  不当得利可因人的行为引起,如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或第三人的行为,也可因自然事实引起,如由于暴雨鱼塘中的鱼游入他人鱼塘等。不当得利引起债的发生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当这种事实是基于人的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均无法律意义。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各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都是基于衡平观念。如果某项利益变动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则法律赋予该项利益变动中的受损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使其中的受益人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恢复实质中的平衡。这种衡平思想符合社会上人们的一般道德观念,也体现了现代法的精神。


 
返回》》》更多政法干警招考信息点击 政法干警备考专题

欢迎加入:湖南华图教育官方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i8tc,点击进入…

湖南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湖南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李芳芳)

    经典图书

    • 湖南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